8月11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,谢某骑行电动自行车,从鲤鱼江汽车站方向沿大兴东路驶往资兴大道方向,当车行驶至大兴东路鑫欣购物广场人行横道线时,未及时避让行人,撞上行人李某,造成李某受伤、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谢某骑行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及时避让行人,其行为违反了《湖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“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”之规定。故谢某负全部责任,李某无责任。
交警提示:机动车、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,应当减速行驶,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,应当停车礼让。
来源:资兴市融媒体中心
作者:曹精元 兰星星
编辑:陈如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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